【案情】
伍小姐2010年4月在金阳金清大道租了家门面开手机店,当时签了《门面租赁协议》,租期是3年,每月租金是2000元。协议第二条写着,如果周边门面的租金上浮超过200元,那么我租的门面租金以周边浮动价的二分之一向上浮动。可因为左右两边的门面都是同一个房东,去年房东说旁边的门面房租每月涨了1000元,我的门面就得涨到每月2500元,我也没说什么。结果,今年房东又说周边的门面又涨了1000元,要求我的房租涨到3000元每月。周边的房租根本没有涨到那么高,有些根本没涨。就因为我租的门面两边都是房东的,他说涨就涨,涨多少也是他说了算,这样根本就不合理!
【分析】
双方签订的这份协议是真实有效的,但是存在对定义模糊的地方。
如果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话,那么根据民法意思自治的精神,只要不违背强制性法律规定,都是合法有效的。也就是说伍小姐与房东所签订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双方都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当然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既然在该协议中有明确的关于该出租房租金的涨价协议,那么如若确实存在涨价的条件,即周边门面的租金上浮超过200元,那么该门面的租金以周边浮动价的二分之一向上浮动,伍小姐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如实缴纳房屋租金,这是没有异议的。
但是,这里存在两个定义模糊的地方,这是引发争议的根本原因。
首先,就是双方对“周边”一词的理解,因为正如伍小姐所说,该出租房的左右都是房东自己的房,那么如若只参照房东的房价,那么显然有失公允。
因为房东是完全可以控制该参照房租金的,难免会出现随意涨价的嫌疑,应该以伍小姐周围的出租屋且不限于房东的出租屋的租金作参考,这样比较合适,否则就有可能构成民法上的“显失公平”。
其次,就是周边的房屋是否真的涨价,具体涨多少,这些都需要房东拿出真凭实据,不能仅凭房东一家之说。
最后建议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如若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房东以原房价,或者并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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