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声明”非本人签名免责无效


  近日,虎林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由于保险合同中的“投保声明”非本人签名,致使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财产损失1万元。
  
  原告刘利于2008年8月11日购买了一台二轮摩托车,当日在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所属的虎林营销服务部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为一年,原告交纳了保险费,保险合同中约定“医疗赔偿限额1万元”。由于被告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心切,在保险单中“投保人声明:刘利”的签名并非原告本人签字,而是由他人代签。2008年9月4日18时许原告刘利无证驾驶摩托车在八五八农场将行人高某某撞伤,该起事故原告负全部责任。被告以原告“未取得驾驶资格,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为由拒付赔偿保险金。法院认定,“投保声明”非本人签名免责无效,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赔偿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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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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