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27日,小郭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将购买的一辆昌河面包车向该保险公司投保了司乘险。2009年1月10日,小郭投保的面包车由小刘无证驾驶,在行驶过程中与对向行驶的一农用四轮车相撞,造成司机死亡、乘车人多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小郭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以"无证驾驶"系免责条款为由拒绝理赔。小郭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保险公司给付保险赔偿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无证驾驶"作为保险免责条款,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为合同一方的保险公司必须明确告知,作为合同另一方的投保人有权知晓。所以,保险公司不能以"无证驾驶是法律明文禁止的,人人皆知"为理由不告知投保人无证驾驶系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是否在合同订立时明确告知"无证驾驶"是免责条款,成为保险公司是否理赔的关键。由于本案中,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实自己已尽到明确告知的义务,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小郭赔偿金28.8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