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驾驶员由于未取得驾驶资格驾车出了车祸,保险公司在赔偿伤者医疗费1万元后,追偿该笔垫付款获得法院支持。
2008年4月17日,无锡某公司驾驶员杜某无证驾驶拖拉机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坐人杨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由于拖拉机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在杨某向无锡某公司及保险公司等主张医疗费后,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杨某医疗费1万元。保险公司在赔付1万元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无锡某公司支付保险公司已赔付的1万元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