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期满 不能自动续约
日前,大兴法院黄村法庭审结一起租赁案件,因合同双方在租赁期满后,并未对续租事宜作出约定,该合同被判终止,同时判令被告谢某向原告刘某全额返回押金。
原告刘某在大兴枣园向被告谢某租赁了一个商铺,当时与谢某约定租赁期为2005年4月20日至2006年4月19日。合同期满后,刘某未与谢某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又继续使用该商铺近4个月,并交了租金。现在刘某决定不再租这个铺子,但谢某要求刘某找人转租,否则不退回2万元押金。原告刘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谢某返回押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的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刘某与谢某的租赁合同期满之后,又继续交租并使用该商铺,该租赁合同已自动转为不定期合同。依法律规定,刘某有权随时终止租赁合同,但应及时通知谢某。终止租赁合同后,刘某没有义务为谢某再找新的承租人。
本文关键词:租赁合同、合同纠纷、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