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当前认定租赁合同案件违约事实认定与违约金适用的问题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他要求法官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时不得因人而异,平等地确认事实和适用法律,对任何人的权利平等地保护,对任何人的违约行为平等地追究法律责任。然而,作为联结法律与事实中介环节的审判,是法律对个别案件的适用。很可能出现法律与事实相互为前提,相互论证,说不清二者的关系。这个问题在梁慧星教授所著《裁判的方法》一书中,称之为“不确定概念”5。梁慧星教授并列举了法律规范中,关于显失公平、合理期限、正当理由来加以说明法律规范与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运用很可能出现的隔阂。但是,在同一法院对同一法律和事实问题,是可以做到相对平等地适用法律的。波斯纳说过:“为了演绎出一个新案件的结果,最安全的前提就是一个最新决定的,且与案件根本事实相同的案件,因此这个先前案件所表述的或隐含的规则就可以像一个手套(另一个贴切的隐喻)那样适合新案件。”6。当然,我们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律适用不可能照搬判例。但是,我们对相同的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能够做到统一的。笔者曾注意过一、二审法官对租赁合同案件违约金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相比较而言,一、二审法官判断违约、计算当事人的利益赔偿和平衡违约的金标准是有差异的。一审法官过多的是强调当事人约定,标准掌握不超过所欠租金的50%;二审法官着重按可预见规则进行平衡,对此进行裁判。
综上所述,现代租赁合同纷繁复杂,违约金作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我们对此应当有所认识,陈旧的惩罚性观念应当抛弃,多种多样的计算标准应当统一。决不能因我们的问题导致不平等,让一些当事人钻了法律的空子,损害了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我们认为,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一是不超过所欠租金的50%;二是所租用物价值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