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期限之争
租赁合同的期限是租赁合同的必备条款,一般对双方当事人来讲,租赁期限是明确而又具体的。但是租赁合同随着双方当事人的动态履行行为可能发生一些变化。诸如,在今年我庭处理的市西红门镇第一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西红门第一经济合作社)诉北京鸿鸽搅拌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鸽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中,因鸿鸽公司拖欠西红门第一经济合作社的租金,曾在2005年被诉至我院,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书约定鸿鸽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若不给付租金,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即解除。后鸿鸽公司并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给付租金,而是拖后数月被我院强制执行方才给付。后鸿鸽公司继续使用租赁场所,并给付部分租金,但也陆续拖欠了些租金。现西红门第一经济合作社又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及返还部分租金,并认为双方原先签订的租赁合同已经因鸿鸽公司违反调解书而解除,现双方之间存在的系不定期的事实租赁关系。而鸿鸽公司主张双方仍旧履行的是原租赁合同,原来的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故不同意解除。
上述案例中即存在双方对租赁期限的争议问题,本院通过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因鸿鸽公司不履行我院于2005年出具的调解书而解除,此解除方式系法定解除,系因民事调解书形式确定的解除条件的实现而在双方之间解除租赁关系,该租赁合同的解除并不需要双方之间再行解除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在双方解除租赁合同后,虽然鸿鸽公司继续占有、使用租赁物,而且西红门第一经济合作社仍按原合同收取租金,但是并不能认为此系原租赁合同的完全复活,而应认为双方新产生了不定期租赁关系,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这种事实租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