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本人接受本案原告 **电脑有限公司的委托,参与与被告**电子有限公司场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现在发表以下几点代理意见:
一、原合同和补充协议存在、合法、有效。
原告与被告于 2001年11月7日 签订了编号为00047的《 **场地及资源租赁合同 》(以下简称原合同), 内容是 **场内三四楼扶梯间内打光广告灯箱租赁,租赁期为 2001年11月15日 至 2002年11月14日 ,合同金额为 50000元/年, 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此,且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原合同合法有效;
由于发生了 AMD 与 INTEL 的 情况,原告证人**与被告法人代表 ** 达成了“ 经过谈判, **口头答应我方要求,表示同意暂停使用一周,但制作费用由我方承担,且要求在广告使用时间上予以补偿,双方对此达成共识。”同时“由于**的原因,导致**认购的广告灯箱中途停止使用42天”双方达成了这样的协议:“由于**的原因,导致**认购的广告灯箱中途停止使用42天,对此**予以合同期限外二个月的延期补偿,中间所产生的制作及安装费用由**承担。这份协议由我起草,双方用印后作为原合同附件与原合同一并有效,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持其一。”有**证人证言证实和出庭证明;而且从原告后期实际履行的情况: ① 被告在 2003年5月给予原告的回函中也显示:“ 贵公司又另外派人与我们就此事进行了联系,并主动挂回了广告牌。” ②原告在 原 合同基础上 至少 延长了2个月的广告牌悬挂时间等这些事实也说明了该补充协议的存在和有效。试想一下,如果没有这样内容的补充协议,**可能这样履行这么长的时间吗?逻辑上都不成立。否则的话原告根本没有必要这么做。
二、原告已经如实、忠诚、客观和严格地履行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包括原合同和补充协议),被告不支付剩余款项毫无道理,且构成了严重违约。
很明显, 被告在 2003年5月给予原告的回函中也显示证明:“ 贵公司又另外派人与我们就此事进行了联系,并主动挂回了广告牌。”被告反诉中提供的 A 《证词》也证明:“ ** 的主管换了 ** 之后,他主动把广告牌挂了回去,并且来过我公司就广告牌的事情和 ** 谈过。” B 《证言》中:“此后,这两个广告牌一直挂了很长时间。” C 《证言》中“这两个 AMD 广告牌又被 ** 原样挂回到了原位置。”再加上重要证人 A 所言:“ 于 2003年5月底回筹办婚礼时到南京店,看到AMD广告仍在使用原资源位。”综观原合同和补充协议,原告对中止的行为进行了及时、有效的补救而且是经与被告协商取得意见一致后进行补救的,这些证据已经构成证据链,都充分证明了 原告已经如实、忠诚、客观和严格地履行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包括原合同和补充协议),被告不支付剩余款项 4.5万元毫无道理。
按照原合同:租赁起算日 2001年11月15日 就应该支付 40%的款项2.0万元,结果至今未付,超过3年多之久,被告已经构成了严重违约;根据原合同第七条:“如客户(即被告)逾期付款,须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每逾期一日,违约金未付款帐目的千分之三。逾期三十日,则**有权终止合同,终止客户对场地及资源位的使用。”**完全有权要求被告因逾期付款而支付违约金和远远超过30日的事实而终止合同。
三、被告反诉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毫无依据
如以上一、二所述,原告已经如实、忠诚、客观和严格地履行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包括原合同和补充协议),不存在违约的情况发生。
另外,原合同中的定金 5000元是法律概念当中的成约定金或者说是立约定金,并非违约定金; 成约定金,指以定金的支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立约定金,指为保证正式签订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立约定金的担保对象是订立主合同的行为,当发生不能订立主合同的结果时,违约方的定金将不能退回或双倍返还。违约定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背主合同的义务时,定金不能收回或双倍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的司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结合本案,被告交付原告 5000元定金之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原合同已经成立、生效,而且**一方已经实际履行,所以根本就不构成 成约定金和立约定金中的违约情况,何从谈起被告反诉中的返还定金 5000元之诉讼请求?根本就没有返还的基础和根据。
至于被告反诉中的赔偿 5000元的诉求同样没有根据,理由如下:原告已经如实、忠诚、客观和严格地履行了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不存在违约的情况发生,被告也没有实际损失,所以就根本不存在赔偿;退一步讲,即使有损失,原告已经根据补充协议进行了 予以原合同期限外二个月的延期补偿。且取得了被告的同意,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我为 **发表了以上代理意见。综上所述,请合议庭予以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依法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并且承担证人**的出庭作证有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