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被坠落的气窗玻璃削掉鼻子,房东被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建筑物塌落损害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故房东叶先生应赔偿房客胡先生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4万余元。
胡先生系湖南来沪人员。2007年2月起,胡先生借住在叶先生的出租屋内,租金每月246元。同年8月8日中午,胡先生从外面回出租屋时听到房内喧哗,遂透过窗户由室外向内查看,适值窗户上方的气窗脱落,胡先生的大部分鼻子被玻璃削掉。胡先生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3.8万余元,其中叶先生支付了2300余元。后胡先生的伤情,经司法鉴定,结论为胡先生外伤性鼻缺损,需经行手术鼻再造,评定为8级伤残。2008年9月,胡先生向南汇区法院提起赔偿诉讼。
在法庭上,胡先生诉称,自己与叶先生系房客与房东关系。2007年8月8日,自己从外面回到借住房时,突然被该房坠落的气窗玻璃砸中鼻部致伤。经诊断,自己的伤为外伤性鼻缺损。现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叶先生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
而叶先生针对胡先生的诉讼请求,则辩称,胡先生的鼻部受伤完全是自己造成的,与自己没有关系,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建筑物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坍、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胡先生借居在叶先生所有的房屋内,因该房屋气窗脱落致其鼻部受伤,事实清楚,叶先生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叶先生称系胡先生自身实施了不当行为导致气窗脱落,无证据予以证实,法院难以采信。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