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会泽法院审结一起扑朔迷离的房屋租赁案。依法判决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14000余元。
2005年10月,会泽县的周女士将自己位于西直街的两间门面房216、217号租给雷云使用,并签订了书面合同,约定租金每月1500元,租期两年。合同签订后,雷云交付了2007年11月20日前的水电及房租费。2007年11月20日-2008年6月20日的租金10500元未付。2008年7月25日,周女士与第三人雷志(雷云之父)协商,由第三人雷志出具欠条给周女士。欠条载明:"欠周女士房租费10500元,2008年12月30日前交付"合同期满后,周女士收回216号房屋租给他人使用,雷云一直占用217号房至今。周女士以被告未支付房租及占用房屋为由,以雷云、雷志为被告起诉要求给付所欠房租并交还占用房屋。
庭审中,被告雷云辩称,欠条不是他出具的,房租已全部付清,合同届满后原告没有和他协商就把216号房屋出租给其他人,侵犯了他的优先承租权,并拒绝归还被占用的房屋。
会泽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女士与雷云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租赁合同,被告雷云未按合同履行支付全部房租义务,违法合同规定,应支付下欠房租。被告雷云主张周女士没有找他协商就把房屋租给其他人使用,侵犯其有限承租权,无证据支持,依法不予采信。
原告周女士主张雷志赔偿租金,但雷志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是本案适格主体,该欠条是在雷云未参与的情况下写的,雷云是完全民事行为人,对外发生的法律行为应由本人负责。周女士与雷志协商后雷志出具欠条违反法律规定,周女士主张雷志赔偿租金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但本案能查明被告雷云拖欠租金的事实,依法应由雷云赔偿。雷云继续占用房屋无法律依据,该房屋应立即归还。于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判令给搞雷云赔偿周女士各种费用14000余元并归还占用的216号房屋。
合同具有相对性。本案中,雷志虽是雷云之父,但不是租赁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出具欠条的主体资格,也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周女士在传统的"父债子偿、子债父偿"观念影响下,和雷志协商一致并由雷志出具欠条的做法不符合现代法制理念的要求,违背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故不能得到法庭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