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个月前,我向小何租了两间店面房做服装生意,当时双方口头约定租赁期限两年,未签订书面协议。不久前,小何提出要收回店面房他自己做生意。目前我的生意十分红火,如搬迁必然造成很大损失。对小何出尔反尔、不遵守约定的行为我十分气愤,坚决不同意解除合同。小何表示他将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请问,小何的要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答疑】
你的问题涉及法律关于租赁合同的形式以及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一般说来,租赁合同为非要式合同,即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形式,既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但是,法律对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的形式作出了特别规定。我国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也就是说,为了避免当事人发生纠纷,不能以书面以外的其他方法证明租赁合同的期限。合同法第232条规定,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因此,你与小何之间的租赁合同,虽然口头约定租期两年,但因未订立书面协议,应视为不定期租赁,你们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合同,所以小何的要求将会得到法院支持。但出租人小何在解除合同时,负有在合理期限以前通知你的义务,至于"合理期限"法律未有具体规定,实践中应依交易习惯及具体租赁合同而定,同时因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的不同而应有所差别,一般来说对于房屋等不动产租赁合同其"合理期限"应较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