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 继续承租房屋
日前,大兴法院黄村法庭审结一起租赁案件,原告李某继续承租房屋的诉请得到法院的支持。
自2003年11月起,原告李某一直租用被告某公司的门面房做生意,双方签订了书面租房合同,租赁期限5年。2006年,被告某公司派人询问原告李某是否购买租赁房,并通知李某如果不买,他们就将房屋卖给他人。在李某明确表示不买后,某公司就通知其搬家。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李某和某公司之间是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房主的特权受到承租权的限制,即房主转让租赁合同未终止的,租赁合同对新房主继续有效,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如果承租人主张购买租赁房,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优先购买权。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可以继续租赁该房屋。
本文关键词: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买卖不破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