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期间,在某些情形下,出租人可以提出中途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如果承租人出现如下情形,则出租人享有解约的请求权:
1 未征得出租人的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2 逾期不支付租金累计超过六个月的;
3 故意损坏房屋的;
4 房屋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承租人可以转租或者未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而擅自转租的;
5 租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因租赁房屋存在瑕疵而主张解除合同的,应满足以下要件:
(1)承租人的使用收益受到的障碍必须达到严重程度。但是,如果租赁房屋对于承租人有特别利害关系的,则该障碍即使未达到严重程度,也应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2)出租人不于催告的期限内进行修缮。但在修缮为不可能或者虽有可能但于承租人已无利益的,则无需催告即可主张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