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约定租房一年 实际为不定期租赁


去年9月14日,急于租房结婚的张某与表哥胡某口头约定,暂租胡某的一套一居室住一年。他俩约定9月20日交房。当天,张某交给胡某一年的租金1.2万元。

  去年9月19日,张某发现该房内仍有许多杂物未清走,急于布置新房的他便另租他房。同年11月20日,张某通知胡某解除合同,并要求胡某退还房屋租金1.2万元。遭到拒绝后,张某随即起诉了胡某。

  大兴法院经审理,判决胡某退还张某9个月的房屋租金9000元。

  法官析案

  郝书利法官:我国规定,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不定期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随时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某与胡某虽然口头约定房屋的租赁期限为一年,但因双方未采用书面形式,故该房屋租赁协议为不定期租赁,张某与胡某均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鉴于去年11月20日,张某已经通知胡某解除合同,胡某对此也予以认可,故该房屋租赁合同已因张某的通知解除行为而解除。据此,胡某应返还张某剩余房屋租金9000元。
 
  

本文关键词:租赁合同、口头约定、合同解除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