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未经登记 合同被判无效


日前,大兴法院黄村法庭审结一起土地租赁案件,因未经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核准登记,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合同被判无效。
 
  2004年6月,原告王某与被告某公司经双方协商自愿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其部分闲置的土地及房屋租赁给原告,用于开办浴池,租赁期为30年,租赁金为3万元。2005年10月,被告又将剩下的闲置土地及房屋租赁给了第三人李某,租赁期为40年,租赁金为10万元,用于开办农贸市场。2006年2月,第三人李某在施工过程中,因边界约定不明与原告发生纠纷。原告持土地租赁合同将被告及第三人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全面履行合同,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原告租赁被告使用的土地属国有土地,虽自愿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但未经土地管理部门进行核准登记,该土地租赁合同不生效,遂依法裁决驳回原告起诉。

    

本文关键词:租赁合同、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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