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系某机械厂的职工,2010年5月的一天,王某在工作中受伤,为此住院治疗25天,并遵医嘱休息2个月。后该伤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而令王某气愤的是,在病休期间,该机械厂只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给他工资。在多次找机械厂负责人理论未果后,气愤的王某来到法院寻求帮助。
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法官经过分析认为,王某所在用人单位的做法存在有违法律规定的地方。在本案中,王某因工负伤,需要住院治疗和停工休养,这段时间属于停工留薪期。在这段时间内,机械厂应当按照王某受伤前的全勤工资数额给王某发工资,并保留其相应的福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