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费给付与约定不符 要求按合同给付不支持


近日,顺义法院后沙峪法庭审结一起租赁案件,判决被告郭某给付原告陈某租赁费375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陈某诉称,1995年8月10日,原被告达成租赁协议,被告租赁原告的房屋至2005年8月10日。前5年每年租金1万元,后5年每年租金递增10%。合同期满后,被告仍使用租赁房屋至今,拒不按照约定支付租赁费用。故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房屋租赁关系,被告立即腾清房屋,补交房屋租赁费用9800元,补交合同期间未递增的房屋租赁费1.7万元,赔偿原告水源费用1.2万元,房屋截断墙费用1200元,房顶修复费用4000元,冷拼专柜费用2500元,冷拼间费用3000元,共计2.2万余元。

    被告郭某辩称,2006年2月18日,我支付房租7500元后,原告表示2006年2月底之前的房租已经全部结清了。2006年6月29日,我搬出并腾清了原告的房屋。我承租期间一直没有自来水,我多次要求,可原告一直没有解决水源问题。我方给原告腾出的房屋和承租时的结构没有差别,原告所说的截断墙、冷拼柜、玻璃隔扇并不存在,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庭审理后认为,被告已将租赁的房屋腾清并交还原告,双方之间存在的租赁关系已经解除。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后5年的租赁费用每年递增10%,但实际上双方并未实际履行租赁费用递增的约定。合同到期后,被告继续使用租赁房屋,原告未持异议,双方之间的约定应为不定期租赁,租赁费的给付标准按双方实际履行的租赁费标准支付。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截断水源线路损失,截断墙、冷拼柜、冷拼间损失以及房顶维修损失的请求,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予以驳回。




本文关键词:租赁合同、合同纠纷、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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