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未经消防验收的房屋影响合同效力吗?


编辑同志:
  今年9月份,我在县城开发区租赁了一幢三层的楼房用于开办宾馆、餐饮和休闲服务,租赁期间为三年。合同签订后,我就着手开始开业筹备工作,并向消防机构申报验收,但经检查所租房屋不符合消防要求。为此,我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应当无效向房主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但房主坚决不同意,除非我按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违约金。请问:我能否以租赁的房屋未经消防验收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读者:周志春

  周志春读者:
  你来信咨询的问题涉及的是未经消防验收合格而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当如何认定其效力。我国《消防法》第10条第3款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可见,"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也是有条件的。该法第12条还规定:"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开业。"此条规定针对的是公众聚集场所的开设者或者经营者提出的,而非针对开设、经营者之外的房屋出租人的要求,公安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检查不合格,处罚的对象也是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经营者而不是房屋出租人。另外,承租人承租房屋的用途不同,决定着该房屋应当具备的消防安全设施的状况也不一样,承租人完全可以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为承租并准备用于经营住宿、餐饮等公众聚集场所的房屋增设消防设施,使其符合保证消防安全的要求。所以,租赁合同的效力与出租房屋是否必须经过消防安全验收合格本身没有必然联系,除非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当事人将租赁合同标的物经消防验收合格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3月4日就此问题作出批复,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从你来信看,你所租赁的房屋不属于必须要按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对象,你在与房主订立租赁合同时也未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验收合格约定为合同生效的条件。因此,你不可以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主张合同无效。
 
本文关键词:租赁合同、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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