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租赁合同中会约定租赁房屋的用途,如住宅用、商用、生产用等等。承租人不经出租方同意,改变约定的租赁房屋用途,对房屋使用寿命和安全有重大影响,所以法律规定,承租人不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如住宅用改为商用等,则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将出租房屋收回。承租人若需改建、扩建、生建租赁房屋应经出租方同意,并应报房管、规划部门审批,否则即违章建筑,同时也侵犯了出租房屋所有权。
承租人擅自改建租赁房屋是指承租人未经出租方同意,私自改建、扩建、生建租赁房屋扩除或改变原租赁房屋的框架结构或房屋用途,以致侵犯出租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一方有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承租人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因此而造成损失的,由承租人赔偿。总之,承租人需要改变租赁房屋约定的结构或用途时,应征得出租方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