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关系不因租赁物的买卖而改变,《》第229条规定的“买卖不破租赁”是指:租赁物 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权仍是一种,但法律强化其效力,赋予租赁权以一定的物权的效力,例如对抗力、处分性等。“买卖不破租赁 ”便是租赁权的物权化的一种表现。即法律为保护承租人的利益,对出租人转让财产予以一定限制,在出租人将租赁物转让后,该租赁物的转让并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新的所有权人仍然有效,租赁关系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存在于承租人与新的所有人之间。我国合同法规定承租人 享有的物权性质的租赁权不仅限于不动产租赁,也适用于动产租赁。
承租人依其租赁使用权,可以对抗他人,其中包括作为出租人的所有人。在出租物买卖的情况下,租赁合同不受影响,买受人即新的所有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的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人地位而成为新的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如果出租人出卖租赁物,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作出此规定是为了更好保护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顺利、安全地对租赁物使用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