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注意事项


房屋租赁是企业与个人在生产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一个法律问题,无论是承租人还是出租人,都应当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房屋租赁活动,否则自身的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注意:

首先,房屋租赁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要先确定房屋能否出租,有下列情况的房屋不能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其次,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一个《租赁合同》,这对双方都有好处。签订合同看起来当时有些麻烦,但是事前有一个文字的东西,双方都按约定来做,对双方都有一个约束,能够使以后少出现不必要的矛盾,出现矛盾时也有据可查,避免出现大的麻烦。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当注意:

    1、租赁期限不能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20年。

  2、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3、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4、租赁期届满,如果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同时,《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另外,根据我国《城市管理法》,房屋租赁不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应向管理部门备案。房屋租赁中如一方系房地产经营公司,则其租赁活动应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如果双方约定物业管理费由承租人支付,则承租人不能拒绝支付物业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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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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