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及其适用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对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我国《》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从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及法律的规定可知,在租赁期限内,租赁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动的,原租赁合同对于租赁物的新的所有人的仍然有效。原承租人有权在原租赁期限内,以原租赁条件继续使用租赁物。包括租赁物的新的所有人在内的任何人不能干涉。对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适用体现了民法原理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保护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是合同法立法宗旨的具体体现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体现了法律所追求的秩序价值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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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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