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镇XX公路XXX号XXX室。
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X瑜珈健身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镇XX路XXX号会所。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上海XX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XX瑜珈健身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7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5年8月签订《Agreement广告》(合同编号JB05-331)一份。该合同约定:1、原告根据被告要求于2005年10月至2006年2月期间在That`s Shanghai杂志上刊登1/6版面的广告;2、合同总价为46550元;3、被告按照约定在每月前的20日将广告款付原告;4、如被告违约应按合同金额的年1%计算,支付。同年9月,原告又与被告签定了一份补充合同(即Agreement广告代理合同》<合同编号JB05-331A>)。该合同约定:1、原定于2005年10月在That`s Shanghai杂志10月刊1/6版面广告扩展到一个水平的1/2版面广告;2、合同总价为15400元;3、被告于2006年2月20日将广告款支付给原告。合同签定后,原告依约在That`s Shanghai杂志上刊登了被告的广告。但被告却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广告款。截止2006年6月,被告至今仍未付清广告款,尚欠原告广告款项计人民币30542元。期间,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讨,要求被告承担付款义务,但被告以种种借口予以推委。据此,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30542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人民币161,85元(将按合同金额的年利率1%计算);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XX瑜珈健身有限公司应给付原告上海XX广告有限公司广告款人民币30542元,于2006年9至11月,每月10日前各支付人民币7600元;余款人民币7742元,于2006年12月10日前付清。如被告逾期付款,原告可一并申请执行。
二、原告上海XX广告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38.10元,由原告上海XX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238.10元(已预交);由被告上海XXX瑜珈健身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00元,于2006年9月10日前给付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李伟林
书 记 员 周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