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合同法——委托人的职责


  (1) 支付佣金。委托人必须付给代理人佣金或其他约定的报酬,根据商业习惯,委托人是按照代理人实际销售货物取得的货款给付佣金。这种给付报酬方法的目的是促进代理人提高销售量。在支付佣金问题上,委托人应该考虑下列情况:

  ① 如果佣金是采用按实际销售货物的给付的,为了避免代理人急于追求成交数量而带来的一些不良后果,委托人可以采取一些保护措施。例如,在中规定佣金的给付必须以本商人收到货款为条件。通常的条款是:在委托人收到由代理人出售的货物的全部货款时,支付给代理人百分之几的佣金。

  ② 何时给付代理人佣金,应在代理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没有规定,代理人可以在签订的同时要求委托人支付佣金。

  ③ 委托人不通过代理人直接从代理人代理的区域内收到订单并签订货物买卖合同,这种佩金如何支付应在合同中明确。如无明确规定,则按照普通法原则,如果委托人与第三人的交易是代理人努力的结果,代理人有权取得佣金。

  (2) 偿还代理人因履行代理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如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执行任务而发生的债务,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在当地法院对违约客户进行诉讼而发生的费用等。但是,代理人履行其代理义务所需的正常业务支出,如广告费用等,不应要求偿还,除非合同有规定。此外,还有一些必须注意的问题:

  (1) 对续订货单,是否支付佣金。对于这个问题一般应在代理合同中明确。如果在代理后,委托人仍然收到订货单,这时佣金是否支付,取决于代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如果代理合同没有规定代理期限,代理人有权取得该续订货单佣金的金钱补偿,但不能声明有永久的佣金权。如果代理合同规定了代理期限,则代理人无权取得续订货单的佣金。

  (2) 对于代理人介绍的订货单已被委托人拒绝接受,代理人不得要求佣金,除非代理合同另有规定。但如果委托人接受订货单后(也就是货物买卖)拒绝交货,或交货与合同不符,客户拒绝付款,这时代理人有权要求取得佣金或为取得这笔交易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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