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偿服务的委托合同索赔案


  近日王某于某知名商店内花5.8万元购买了一只翡翠玉镯。该玉镯附带的珠宝鉴定书中,一家珠宝鉴定所称该玉镯品质为“翡翠”。王某到权威机构进行鉴定,最终确认玉镯经过了漂白填充处理。经投诉举报后,工商局以商品掺杂、以次充好为由处以商店2.9万元罚款。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店向王某全额退款并支付了一倍罚金和300元鉴定费。随后,商店将鉴定所起诉到法院。经审理后,法院认定,被告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证书将经过“漂白、填充处理翡翠”错误地鉴定为“纯翡翠”,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理应赔偿。

  解析:

  本案属于委托。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为他方办理特定事务,他方支付约定报酬或不支付报酬的合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亲自处理委托事务、报告、转移利益、的义务。委托人负有支付费用和报酬、的义务。

  首先确定原被告的双方关系。通过原告提交的证据,包括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费发票、鉴定物品明细和鉴定证书,可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委托鉴定关系,且属于有偿委托。根据《》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此可知,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应尽谨慎注意义务,因受托人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予赔偿。本案中,鉴定所作为专业鉴定机构,接受商店委托而为涉案玉镯进行鉴定,商店也向其支付了相应鉴定费用。但是,由于鉴定结论错误,导致商店不得不赔偿王某并接受工商处罚。因此,鉴定所理应对商店的涉案损失予以赔偿。

  其次,对于涉案玉镯与鉴定书所指玉镯是否是同一玉镯的问题上,被告辩称无法证明。经法院咨询后得知,在其他参数没有重大区别的情况下,重量是区分玉镯的重要依据。从被告鉴定所、国家检验中心和市检验站的鉴定结论看,三家机构对玉镯的外部特征描述基本一致,由于仪器精确度不同,造成有细微偏差,被告鉴定所鉴定该玉镯的重量为69.91g,另两家机构鉴定重量为69.9118g。因此,法院认定被告鉴定的玉镯与王某购买的玉镯属于同一玉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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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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