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的当事人之间的依赖关系,所以原则上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这才会满足委托人的信任。学界流传有法谚“委托的权限,不得再委托"。在法律上之所以要求委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主要是为了防止受托人有辜负委托人信任而损害其利益的情形。当然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法律当然也无禁止的必要。此外,若有法律的特别规定或者习惯的特别要求,或者受托人有不得已的事由,也可以转委托。
转委托,又称复委托,是指受托人经委托人同意,将委托人委托部分或全部事务转由第三人处理,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直接发生委托的行为。其中由受托人负责选定第三人,在转委托关系中,该被委托的第三人叫次受托人。转委托的内容,得依原委托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