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秀荣。
被告张士波。
案由:委托
被告张士波于2006年至2008年期间,在原告刘秀荣处赊购化肥,合计欠款71 910元,利息5 180元,合计77 090元。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已经偿还10 000元,现欠款数额为67 090元。被告同意偿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士波于2009年12月1日前偿还原告刘秀荣欠款61 910元及利息5 180元,合计67 090元。
案件受理费1727元,本院减半收取863.5元由被告承担,剩余863.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孙 立 清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