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目的落空受托人是否应负赔偿责任?


  案情回顾:2000年12月27日,原告北京市某面粉厂与被告张怀德口头协商,约定:由被告张怀德将原告的12吨面粉运至省何家良处,每吨运价70元,计运费840元(按当地市场价,不带回货款运费为每吨60至65元,带回货款每吨70至75元),面粉款由被告带回。28日原告将12吨面粉装上被告的车。第二天被告与其雇请的司机到达目的地,与收货人何家良取得联系,并将面粉卸在何家良的店内。被告及雇请的司机吃下何家良提供的早餐后,昏睡到当日晚上8时才苏醒,发现大米和汽车均不知去向。被告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经当地公安机关追查,将被告的汽车追回,但12吨面粉至今未查明下落。

  2001年3月,原告以被告未尽到合同约定的“把货款带回”的责任,属违约行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面粉款19490元。

  律师解析: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包括运输合同关系和关系。具体来讲,原告与被告约定由被告运输面粉到广东,原告向被告支付运费属于运输合同关系;同时约定由被告将货款带回属于委托合同关系。双方约定运费采用带回货款应付的运价,可以认为委托合同属于关系。

  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理论,运输合同关系中,被告负有将承运人(即原告)的面粉运送到目的地,并交付给收货人的义务,同时原告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将面粉交付给收货人,即已完成其承运任务,依法享有请求原告支付运费的权利。

  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原被告争论的焦点在于受托人的行为(未将货款带回)是否应认定为违约。依据我国《合同法》相关理论,一般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可见,委托的归责原则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本案中,被告未能带回货款,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所致,并非是由于受托人的过错,因此,受托人(即被告)未能带回货款不能视为违约,原告仍应该向被告支付约定的报酬。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告追究被告违约责任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相反,如果被告提出反诉,要求原告支付运费及报酬,则应该得到支持。

  以上稿件由北京市天如律师事务所裴宇琼 郑丁丁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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