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委托合同纠纷一案


  人(原审被告)姚玉祥。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玉荣。

  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华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丁美英。

  上诉人姚玉祥、姚玉荣、姚华林因与被上诉人丁美英委托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以特快专递方式分别向上诉人姚玉祥、姚玉荣、姚华林送达了“催交上诉费通知”,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红彦

  代理审判员 宋丽娟

  代理审判员   史善军

  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唐 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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