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河南某助力车有限公司委托合同


  原告刘某。

  被告高某。

  被告某助力车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高某、被告河南某助力车有限公司委托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 判 长 陈晓菲

  审 判 员 赵宜勇

  代理审判员 李建涛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健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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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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