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块玻璃从天而降砸在行人右手手腕上,使行人右手手腕动脉破裂,送进医院缝合了多针。这种电视剧里经常出现的情节,却真实地发生在了无锡徐先生身上。伤者徐某将房屋承租人及所有人告上法庭。10月23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房东与承租人被判连带赔偿伤者徐某8895.97元。
2009年5月31日11时45分左右,原告徐某经过无锡市滨湖区稻香新村8号楼时,被601室房屋掉落的窗户玻璃砸伤,徐某右手手腕动脉破裂。当天,徐某被送至医院接受治疗。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徐某遂起诉。
8号楼601室房屋的产权人为熊某某夫妻。2007年11月起,熊某某夫妻将601室房屋出租给王某某居住使用至今。房屋及相关设施的日常维护由王某某通知熊某某夫妻进行。庭审中承租方王某某表示,自己不存在过错,徐某受伤与其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滨湖法院审理后认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熊某某夫妻作为601室房屋的产权人,未对房屋内的设施尽维修之责,王某某作为601室房屋的承租人,长期居住使用该房屋,在使用过程中未及时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应对徐某的损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