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离异男女,在朋友的撮合下,确立了恋情。殷先生也自然而然地住进了林女士的家中。生活在一起后,关系却反而疏远起来,以至分门别居。林女士多次要求殷先生搬离却屡屡遭拒。无奈走上法庭“驱郎”。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殷先生搬离林女士租赁的房屋,驳回要求殷先生支付房屋租金等诉请的一审判决。
1993年时,离异的林女士经人介绍,与相貌堂堂的离异男子殷先生确立了恋人关系。不久,殷先生搬进林女士母女承租的住房内。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关系逐步疏远。林女士发现,殷先生的坏习惯越来越多,其不但没有经济来源,倒还有赌博的恶习。于是,再也不能忍受一起居住生活的现状,在劝让殷先生搬走无果的情况下,母女俩只能自己外出租房居住。由于租房租金难以承担,林女士带着女儿回了娘家。这一来已整整8年,也就是说,殷先生单独住在林女士母女的房屋中已经很长时间了。想来想去,还是搬回自己的房屋为上策,但殷先生仍是无动于衷。今后6月,林女士与女儿将殷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判令殷先生及时搬出自己的住房,并要求承担租用费用40000元。
法院认为,林女士母女作为讼争房屋的租赁使用人,基于特定的社会关系,在双方认可和自愿的情况下,林女士与殷先生曾经共同生活在讼争房屋内。由于双方之间没有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人身和财产关系,所以,殷先生对该房屋仅有暂时居住使用的权利。目前,林女士母女根据自己的生活需要和思想感情原因,要求殷先生搬离讼争房屋的意见,属于依法行使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
但对于林女士母女诉请殷先生支付房屋租费的意见,由于双方事先没有约定,而且是基于特定的社会关系条件下,殷先生才居住使用讼争房屋。因此缺乏合理性及证据证实,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