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女,1981年5月2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省。
被告上海某劳务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袁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上海某劳务咨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上海市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丁伟
书 记 员 陆求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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