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长沙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芙民初字第2234号
原告李扬波,男
被告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火星镇凌霄路68号。
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扬波与被告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建景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明东、欧阳燕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自愿支付李扬波委托费25万元及本案一半受理费3 381.5元、费2 520元、律师代理费14 098.5元,共计20 000元,在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解除对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财产保全时一次性支付给李扬波;
二、李扬波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6 763元,减半收取3 381.5元,财产保全费2 520元,共计5 901.5元,由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张建景
人民陪审员 张明东
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