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财产须谨慎 想要撤销很难


  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人们交往的日益增多,赠与频繁发生,大多数赠与因为涉及金额小,物品价值低,一般不会有什么纠纷。但是,一些涉及到、金银首饰等价值较大的赠与,往往容易引起利害关系人的不满,以至对簿公堂。

  年近七旬的老方与妻子老李有二女一子,2001年两位老人瞒着其他两个女儿,将自己名下的一套110平方米房产中的65个平方米赠给儿子方树新,双方签署了,并在公证处公证。当时口头上约定,两位老人生养死葬都由这唯一的儿子承担,但是因为毕竟是一家人,也没有将这一条写进赠与合同里。

  2002年初,老李因病逝世,之后几年里,老方仍然和儿子一家三口居住在一起,享受天伦之乐,其乐融融。同年年底,该处房屋因拆迁,方树新因父母赠与的65个平方米得到了一套,并办理了权属证书。老方和儿子一家一起搬到了这处安置房内。

  2009年,老方将儿子方树新起诉到法院,称当初赠与儿子房产目的是为了安度晚年,但近两年他嫌弃自己年老多病,不仅不尽,而且对自己越来越冷淡,自己只好住到二女儿家里去,因此诉请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

  庭审中,老方两个女儿作为证人出庭,对于弟弟不孝顺父亲一事,大女儿表示没有听父亲说过,同时对于赠与合同是否附带弟弟的约定也不清楚;二女儿表示,父亲曾经说过弟弟对他不好,但自己没有看到,弟弟曾经亲口跟自己说过,当初父母把房子赠送给他,他承诺要为父母养老送终。现在父亲已经和自己共同居住,没有理由把房子给弟弟。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从原被告签订的赠与合同来看,在合同中并无约定赠与房产后就由被告单独赡养父母的约定,况且,就此问题其他子女也在被告否认的情况下说法不一,并无直接证据证明此事实。同时,就被告是否有不孝顺父亲的事实,老人二女儿作为具有利害关系,并无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不孝顺父亲行为的存在,现赠与被告的房产已办理了交付手续并已公证,原告要求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法官手记:

  根据和民法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赠与合同主要分为动产赠与和不动产赠与,动产赠与,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不动产赠与,不动产的权利转移是以登记过户为准,在这之前,财利没有发生转移,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因此,提醒广大市民,对于涉及房产等大额财产的赠予,更要谨慎而为,如附有条件,应当在中明确约定,以便将来发生纠纷时能够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而对于不动产的赠与,一般情况下,交付即转移,无法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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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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