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人从磋商阶段起,就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诚信义务。判断赠与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诚信义务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赠与人的赠与允诺和随后的缔约行为足以诱发受赠人对赠与合同的善意的信赖。
赠与人的允诺必须是看起来真实可靠的,足以使受赠人对其加以信赖。判断一个赠与人的允诺是否足以引起对方的信赖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如赠与人做出允诺的背景,允诺时的态度,受赠人根据对允诺的信赖而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时间、动机等等情况。例如在本文文首的案例中,老板甲与几个青年之间的赠与合同经过了社会媒体的大量报道,且甲在多个场合表示将履行赠与,几青年将借贷之事告知他后,他又表示请几人先行出版专辑,随后就履行赠与。这些事实都可以很好的说明几个青年确有理由信赖甲将履行合同。同时这种受赠人的信赖应当是善意的。如果受赠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赠与人将要撤销其赠与,仍声称信赖此赠与合同将得以履行,那么这种所谓的信赖就不是善意的,是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不能得到保护。
2、受赠人必须根据此信赖进行了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的允诺加以信赖而仅此而已,没有什么作为或不作为,是无法构成信赖利益的。同时受赠人的作为或者不作为必须与赠与人允诺的内容具有内在的联系。那些与允诺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作为或不作为不能构成信赖利益。如赠与人允诺将赠与受赠人金钱若干,以免除受赠人的工作之劳,受赠人信之将自己居住的旧房卖掉,由于其卖房行为与赠与人的允诺之间并无任何因果联系,其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并不能得到补偿。
同时对于作为和不作为的性质,也应当加以限制。违法的作为或不作为当然不能受到保护。如某甲向某乙表示愿向其赠以金钱若干以助其开设赌馆,某乙信之而进行筹备活动,耗费财务一宗。后某甲撤销赠与,某乙的作为就不构成信赖利益。同样履行法律规定必为的义务的作为或不作为也不能构成赠与合同中的信赖利益。如某公司被盗,该公司经理对负责侦破此案的公安机关表示,如全力破案就将向其赠与财物若干。公安机关侦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