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必定是新闻。同样,母告子,不是新闻,子告母,也必定是新闻。
对于“母亲”这样一个称谓,相信大多的人首先想到的是“母爱”、“养育之恩”、“无私奉献”,充满的是崇敬。如果有哪个人做出伤害母亲的事,那就是“逆子”、“忘恩负义”、“禽兽不如”。因此,倡导“孝道”,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但事情并不都如此。秦始皇的母亲为了夺取政权给她与奸夫所生的私生子,发动政变,被秦始皇镇压,秦始皇的母亲也因此遗臭万年。如今所发生的几起子告母案,母亲因罪受罚被判刑,也说明,并非所有的母亲都是“慈母”。而正在播放的电视剧《悲情母子》,也从一个侧面让人们在亲情、道德与法律的对撞中,重新认识这一问题。尽管这种事少之又少,但毕竟在现实中真实存在,因此也就有挑战性,更具有新闻性。
我于2006年9月25日将母亲王某某告上法庭,也是无奈之举。对于她的不顾情,我可以置之度外;对她的不讲理,我可以不予理会;对她的不依法,我可以诉诸法律;但对她的不讲真话,我无法容忍。当亲情已经泯灭,道德已经沦丧,法律遭到践踏时,是逆来顺受,忍辱接受,还是据理力争,以法维权?我选择了后者。因为,面对一个用谎言去骗取他人同情,为了达到将郑氏祖业改为王姓所有,完全不顾郑氏家族利益的人,将她的所作所为公之于众,是我目前惟一的选择。我相信,在法治不断完善的今天,是与非是能得到公正的裁判的。(详见本人起诉状)
但是,省漳州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袒护被告,使一个原本简单的案件变得扑朔迷离。审判员梁某某在被告提供的证据一事中,由于被告提供的证据直到判决前一天开庭时才提交,明显超过举证期限,依法不能采纳作为证据。但审判员为了让该证据变无效为合法,竟与被告律师当庭上演一幕蹩脚戏,丑态毕露。被告律师当庭问审判员,证据提交日期要填什么时间,审判员告知是第一次开庭后的第三天,在又看了卷宗后告知要填2006年12月17日。但被告律师根本就忘了第一次开庭的时间,将2006年12月17日当成开庭时间,又不知为何却再加四天,填写为2006年12月21日。变成开庭后的七天,根本不是审判员所说的三天。
此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
一、证据提交超过法定期限。因为,如果该证据确在2006年12月21日已提交,应在提交的同时签上日期,根本不用待到判决前一天才补签。而在判决前一天才补交证据,说明判决书早已写好,只是在即将判决前,才突然发现忘了擦屁股,因为该证据未经质证,依法不能成为证据,才匆忙开庭质证。
二、审判员涉嫌与被告律师串通伪造证据提交时间,犯刑法306、307条妨害司法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重处罚。
三、审判员随口所说的第一次庭审后三天提交,根本上不能成立,因为2006年12月17日是星期天。除非她能提供加班证明,否则不可能在那天提交。
四、由于当时审判员与被告律师的对话,没有录音,也未记入庭审记录,我所述过程必然被审判员及被告律师否认,甚至被诬告。但庭审时有人民陪审员陈某某、黄某某及书记员万某某在场,如果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相信她们不会为犯罪行为庇护,真像即可大白。而且,此事作为我的理由,审判员在收到我的上诉状时,如果认为我有捏造事实的故意,完全可以在向中级法院送交上诉状时,一并作出为她自己辩解的书面材料,因为这毕竟是涉及到她是否犯罪的大事,她没有为此事做出相应的诉辩,可以认为是默认这一事实。被上诉人律师在收到上诉状后,在二审两次庭审时,不敢正面回答这一问题,更没有反诉,也可视为承认这一事实。
由于一审判决谬误百出,作出的判决严重违法,我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详见上诉状),并对被上诉人在一审、二审的答辩给予驳斥(详见驳被上诉人在一审、二审的答辩)。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办案,查清本案诉求的“我签写的赠与书是自愿还是被迫”这一关键问题。以及被上诉人在一审所提交的证据程序是否违法,我提供的证据效力问题,被上诉人盗取本人店面拆迁面积7·115平方米是否违法。
由于被上诉人及审判员均深知,如果被上诉人胁迫我签写赠与书的事实查清,赠与书必然无效。因此,审判员在庭审时刻意回避,被上诉人更是百般抵赖。直到二审第二次庭审,证人出庭作证,被上诉人才承认有到我当时经营的商店吵闹,并被110民警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的事实。因此,被上诉人胁迫我签写赠与书的事实得以确认,该赠与书依法可以撤消。
但遗憾的是,二审法院审判员周某某在审理过程中,几乎沿袭一审判决的路子,对本案关键问题刻意回避,没有深究被上诉人在一审时提交证据所填日期与一审审判员所讲日期不一致问题,没有询问被上诉人有否以阻止店面装修来达到胁迫赠与的问题,没有对不利于被上诉人的证据“居委会证明”予以质证,没有对被上诉人盗取店面面积是否违法问题进行审理,等等,也就是说,凡不利于被上诉人的问题,一概置之不理。虽然我多次提出必须查清这些问题,但均遭拒绝。当民事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辩论演变为当事人与审判员的辩论,这决不是正常的现象,只能是法律的悲哀。
为此,我在两次庭审时审判员询问是否同意调解时,明确表示,可以调解,但前提是问题必须查清。由于我坚持要求在查清问题后再接受调解,触怒审判员,审判员当即反目,叫我不用再到法院了,等研究后判决。我也当即表示,如判决不公,立即提起,并将本案所有情况上网,公之于众。
9月10日,审判员来电话,要我撤诉,否则就不用再去法院,将很快判决。我当即表示,问题未查清,如果判决,立即申诉,并上网公开案情。审判员竟说,不能以上网来威胁法院。呜呼,法院是什么地方,我一介草民,居然会威胁法院?而法院怕上网?
由于目前尚未判决,但结果是可以预料的。我拭目以待,并做好败诉及申诉的准备。“江南无日月,神州有青天”,清朝“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尚且能得以昭雪,今日的错判也必然得以纠正。
“子不彰母恶”,“家丑不可外扬”,在与母亲的几十年纠葛中,我一忍再忍。即使在将母亲告上法庭后,我也一直低调处理,不对外张扬。但是,当作为行使审判权的国家机关法院里的法官,徇私枉法,肢解法律,我感到无比的愤怒。我之所以将本案公之于众,并不是仅仅为了那几十平方米几万元的得与失,而是在于唤起全社会的关注,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是否依法办案,是否严格依照相关法律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好恶,甚至是用违法行为来审理民事案件,以及种种不尽人意的行为,进行一场广泛参与的法治辩论。有关本案的相关材料及进展情况,我将陆续公布。
#p#副标题#e#由于“子告母”案公开后,必是一条爆炸性新闻,社会各界将发表各自看法,我已做好被骂的心理准备。但我希望,在骂个痛快后,能从法律、道德层面对本案的问题,提出能说服人的道理。更希望法律界人士,能对本案作出公正的评论,举一反三,为我国的法治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如此,被骂几句又如何。当然,对于那些低俗下流的、甚至仅仅是出于动物性本能的叫骂,我也是能接受的,人有三六九等,一些低素质的人,我怎么可能不去面对?同时,我也希望新闻媒体给予关注,毕竟,我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一个赤裸裸展现在公众目光中的叛逆者。
由于本案尚未判决,我于2007年9 月11日起,向媒体及有关部门发出相关材料,并表示接受采访。先后用电子邮件向中央、部、各省、各市各级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法院、司法及中央、各省、各市的报纸、杂志、电视台发去〈子告母案自白书〉及起诉状、一审判决书、上诉状、驳被上诉人在一审、二审的答辩。又于9月24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交〈子告母案自白书〉。隔天,已数次叫我不用再去法院的审判员周某某电话通知我将再作一次调解。26日上午调解时,虽然我作出让步,只要将被盗取的7.115平方米店面返还,即可接受调解。但由于我母亲及已的妹妹拒不接受,最终未能调解。审判员宣布将在国庆节后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