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子赶走双亲 老父撤销赠与


  近日,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父母子女间的纠纷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其,维持原判。 去年11月,李某至新北区人民法院诉讼,将自己70多岁的双亲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协助自己就家中某处房产办理过户手续。

  原告李某诉称,1989年3月28日父亲邀请公亲到场,对家中房屋等与兄弟三人分家,其中约定:三间楼房归二哥及自己各半所有,二间平房暂归父母居住,今后归二哥及自己二人所有,房基归大哥所有。

  1997年3月8日为进一步清理房屋的归属及房屋归并时的一些遗留问题,父亲又约请其外甥到场,与兄弟三人就此立了一份分家书,协议签订后,大哥、二哥均分别领取了,但应分给自己的房屋却还是登记到了父亲名下。对此,李某表示深切不满,诉至法院。

  面对亲生儿子的控告,李某父亲义愤填膺,颤颤巍巍地告诉法官,这个儿子是自己最小的儿子,从小就特别宠爱,1989年分房的时候还特别想着他,让他多拿点。没想到,这小儿子长大成人结了婚,不说承担一点,还把他们老两口赶了出来。他们现在还是在外面租房子住。

  法院经调查发现,1997年,李某父母曾因抚养费问题将三个儿子告上法庭。经法院判决后,大儿子和二儿子已经履行了,但三儿子李某却拒不履行,曾遭。心寒的父母决定撤销那份分房协议,不进行产权过户。

  法院进一步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李某父母作为所有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在自己生活困难的情况下,依法可以不再履行赠与房屋的义务。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费。

  后,李某不服上诉至中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联系人

吴永红律师

我们的团队

查看团队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