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绍武与被告朋普村老年人协会经过协商,于2005年2月在公证处对原告赠与给被告一事进行公证并签订了。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房屋无偿赠与被告,双方并对其他权利义务作了相应约定。之后被告接受了该房屋,对房屋进行了装修,原告将交给了被告收执。2006年5月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要求原告履行赠与合同,办理。
代理情况
我事务所在接受被告的委托后,经过分析认为应当变被动为主动,向法院提起反诉。代理人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已依约履行了,而原告违反合同规定,没有履行过户手续。为体现法律的权威性、合同的严肃性,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支持被告(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房屋归被告所有。至此,一起在朋普镇闹得沸沸扬扬的赠与纠份终于有了一个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