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赠与人交付赠与的财产


  张明是一外国公司驻华机构的首席代表,收入较高。有一天,他

  弟弟张敏说,打算利用买一套商品房,但首付款需18万元,

  他只有10万元。张明听了说:“这好办,差的8万元我和你嫂子赠给你,

  你需要时来拿就是了。”张明的妻子对此表示同意。张敏听了,向兄

  嫂表示感谢,并说签了就来拿钱。一个月后,张敏拿着购房

  合同来找哥哥取8万元,但张明却说,这一段手头紧,只能给3万元。

  张敏拿了这3万元后,想知道:他有权要求哥哥交付曾答应赠与的另外

  5万元吗?

  这就需要了解《》关于的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

  受赠与的合同。上述案例中,张明与张敏以口头方式订立赠与合同,

  张明承诺赠给张敏8万元。但是,《合同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赠与

  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依据上述规定,张明在

  交付赠与的金钱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张敏无权要求张明交付5万元。

  不过,依据《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和188条之规定,具有救灾、

  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请看以下几个案例:

  王某的儿子因救落水的李某而身亡,李某为报答王某儿子的救命

  之恩,与王某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承诺在王某有生之年,每月付给

  王某500元。其后,李某仅在第一年每月向王某支付了500元,第二年

  就不再支付。这一案例中,李某与王某之间订立的合同是具有道德义

  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王某可以要求李某支付赠与的财产,即每月500元。

  孙某与弟弟各祖遗平房3间。孙某购买商品房后,孙某及其妻

  子与孙某的弟弟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孙某及其妻子将3间平房赠与孙

  某的弟弟,并到所在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在到管理局办

  理所有权转移手续之前,孙某反悔,拒绝办理有关手续。本案中,因

  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孙某的弟弟可以要求孙某及其妻交付赠与的3间平

  房并办理转移手续。

  某公司与某遭受水灾地区的民政局订立了一份赠与合同,承诺赠

  与该地灾民价值100万元的药品。后来,该公司仅实际交付了价值50万

  元的药品,民政局催要另外50万元药品时,该公司却不愿意提供了。

  本案中的赠与合同是具有救灾性质的赠与合同,在赠与人拒不交付赠

  与的药品时,受赠人有权要求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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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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