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给女儿的房子能否申请撤销赠与


  事实:2000年,我用全部积蓄以女儿(未成年人)名字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办理了证,2007年我与前妻离婚,女儿归前妻。离婚后,前妻以女儿名义起诉我,要我从家里搬走。经过一年多的官司,法院最终还是判我走人。女儿与我感情很好,她也不愿意我从家里搬走,但因为前妻的缘故,我不得与女儿对簿公堂,我很难过。

  问题一:女儿已9岁,前妻能否代表女儿的意思。

  问题二:这种赶走父亲的行为是否属于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问题三:如果这种行为成立,我能否要求撤销赠与。

  请大家帮我出出注意

  附其他法律学者的观点。

  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受赠人如果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时,这表明,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将不复存在,与之相适应,赠与合同也将失去存在意义,因此,法律赋予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何谓严重侵害,我国并未明确予以界定,造成实践操作中的困难。我国地区的民法规定受赠人的行为须为应受刑法处罚的程度,若仅为一般而不构成犯罪,则不发生赠与人的撤销权。但考虑到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等特点,笔者认为,凡是受赠人实施的、足以危害赠与合同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的任何行为,均为此处的严重侵害行为,不仅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实施的犯罪行为,而且也包括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施的严重有损道德名誉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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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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