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张某与妻子翟某因感情破例。根据协议约定,孩子归翟某,张某自愿将夫妻共有一处中属自己的一份无偿赠与给翟某。张某因为因无房居住仍住在该房内。2009年5月,翟某以张某居住的房屋为其所有为由将张某赶出大门。张某遂诉至法院。
1、认定张某与翟某签订房屋赠与。根据《》第185条规定:“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本案中张某与翟某签订房屋赠与合同未生效,由于房屋尚未过户,张某并没有丧失其对房屋的所有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3、张某可以撤销该房屋赠与合同。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赠与合同已依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合意而成立。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被确认为为前提;
(2)赠与物权利尚未转移,即对不动产而言,赠与人尚未办理移转登记,在不动产业已交付,但未办理移转登记的情形,由于赠与物权尚未移转,赠与人仍可撤销
(3)赠与未经过公证,不是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故张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