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自己仅有财产


  缘起:亲人因职业病死亡 家属起诉要求赔偿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3年,孙大(化名)在李海(化名)开办的皮鞋厂上班。2003年10月24日,经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检测,李海开办的皮鞋厂内有含苯等有毒物体,而孙大因长期处在含苯等有毒物体的工作场所,导致其身患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2003年12月30日,孙大死亡。2004年,孙大之子及父母以孙大工伤死亡为由,起诉要求李海除已赔付的48000元外,另赔偿工伤死亡的其余损失。2006年9月19日,璧山县人民法院判令李海一次性赔付孙大之子及父母109889.70元,扣除已支付的48000元外,余额6万余元在该判决生效后20日内付清。

  执行: 财产执行一波三折 讨债之路困难重重

  法院宣判结果下来了,但执行的道路远非想象中那么简单。原来早在2003年11月7日,李海就将自己仅有的房屋和门面赠予其岳父印天(化名),并于当日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虽然一审判决生效后,孙大之子及父母向璧山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但被告李海此时却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结局:赠房逃债行为无效 法院查明予以撤消

  2007年9月,该案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孙大之子及父母要求对李海将自己所有的门面赠予岳父印天的行为依法予以撤销。

  经重庆市一中法院查明,印天受赠后并未居住该房,租给他人使用至今。2005年6月22日,被告李海还用自己赠予给印天的该住房和门面作抵押担保,向璧山县来龙信用社贷款6.8万元,并于一年后归还贷款,该信用社已解除了对该房屋和门面的抵押。

  重庆市一中法院审理认为,孙大在李海开办皮鞋厂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死亡,李海应予赔偿,法院也作出相关生效判决。李海在侵害行为及侵害后果明确发生后,以赠与方式无偿转让自己仅有财产,又无其他财产可供赔付,致孙大死亡的损害赔偿不能实现,因此,孙大之子及父母要求撤销李海赠予门面给其岳父印天的诉讼请求应予主张,故依法判决赠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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