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华侨捐赠财产价值在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受赠人应当向所在地侨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捐赠人临时捐赠的,受赠人可以先行接受捐赠,但是应当在三十日内补办登记手续。捐赠人向境内捐赠物资的,受赠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境手续。
2、受赠人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将捐赠财产登记造册。
3、受赠人应当妥善使用、管理捐赠财产,不得违背捐赠人的意愿,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确需改变性质、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并向办理登记手续的侨务部门备案。
4、对华侨捐赠的外汇或者人民币,受赠人应当按照用途,在所在地有关银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5、对华侨捐赠的,受赠人应当与捐赠人订立协议,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受赠人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建设,工程质量。受赠人不得擅自改变华侨捐赠工程的设计、规模和标准。
6、受赠人应当建立健全和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定期对受赠财产的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对较大的捐赠项目,应当进行审计。
7、受赠人应当每年向侨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受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向捐赠人通报,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