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的拒绝履行”让父子对簿公堂


  离婚时房产赠与儿子 离婚后拖延房屋过户

  “儿子告老子”,这在传统观念将被贴上“儿子不孝”的标签。自古以来,“孝顺”乃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然而,近日在城就发生了这么一出破坏传统美德的案件。一儿子因一套房子公然将亲身父母告上法庭,并最终从父母手中赢得了这套房子。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随着云和县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事情的原委浮出了水面。

  父母离婚:房产赠与儿子

  阙某与王某系小阳的的亲生父母,两人因性格不和于2007年9月11日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小阳由父亲阙某抚养,并在离婚协议书第三条中特别约定,夫妻的共同财产-- 坐落于云和县云和镇某小区一幢4层半的房屋,经双方一致商定归儿子小阳所有。在离婚协议生效后,房屋的相关权证将过户到小阳名下,而该房屋剩余的贷款及利息均有阙某负责偿还。

  父母有难:借房产周转资金

  据了解,阙某夫妇曾因急需用钱,将该向银行贷款,这笔贷款需以按揭形式20年还清。父母离婚后,小阳一直跟随父亲生活,因为当时小阳还未成年,所以房屋的过户手续一时未办。

  儿子成年:闹上法庭索要房产

  当小阳18周岁后,要求父母办理过户手续。但是当他让母亲签字时,王某却坚决不肯签,并以种种理由多次拖延拒签,以至于房屋的过户手续至今都没办成。

  无奈之下,小阳于2010年1月26日将自己的亲身父母告上了法庭,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小阳认为,父母的离婚对他造成了损害,为弥补父母离婚给自己造成的伤害,让自己拥有一个安定的生活环境,父母两人自愿约定将房屋归他所有的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他们必须履行。

  当母亲王某收到儿子的诉状时,立马火冒三丈,一直指责儿子不孝。她在法庭上答辩时称房屋的按揭贷款没有还清,是不能够办理过户手续的。

  法院判决:协议有效 赠与行为成立

  对于这起案件,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就成了法院判决的关键。而对于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到底该如何界定呢?据云和法院的承办法官介绍,两被告即小阳的亲身父母在离婚时,约定将夫妻的共同财产--坐落于云和县云和镇某小区一幢4层半的房屋归婚生儿子即原告小阳所有,应认为是双方离婚时就财产处理达成的协议,该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系附解除条件的单方赠与行为,且该协议经民政部门登记,双方夫妻关系已经解除,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成立。现原告小阳表示要求两被告对该房屋的进行过户,表明其对其父母赠与的接受,赠与合同成立,两被告赠与的财产系房屋,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两被告理应协助原告办理赠与房产有关登记手续。

  但是这案件中该房屋已被小阳的父母先行使用了,对于这种情况,云和法院的承办法官认为,该房屋虽然先行设置了抵押权,但在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依法被或者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现该房的已提前归还,抵押权已不存在,被告王某抗辩该房屋在性质上和事实上不能过户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所以本案件最终判于原告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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