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D市河务处。
法定代表人:zzx,主任。电话:
被申请人:XW市城投建设开发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swb,主任。电话:
请求事项:强制执行XW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X市民一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货款298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贷纠纷一案,业经XW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于2008年8月1日作出了(2008)X市民一终字第709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欠款本息。现在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申请人在判决规定的时间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明确的支付义务,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2条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6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XW人民法院
申请人:HD市河务处
2008年9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