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7-3-12
执行日期:2007-3-12
一、为保护我国环境,提高进口废物原料质量,规范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管理。
自2007年4月1日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的登记申请。自2007年9月1日起,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国内收货人,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废物原料的报检申请。
二、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是指进口废物原料对外贸易合同的买方,以下简称收货人。
三、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收货人的登记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检验检疫局)负责获得登记的收货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从事废物原料进口的收货人,都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
收货人凭登记证书及相关材料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五、收货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进出口贸易权限的合法经营企业;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遵守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四)应建立并已实施质量管理制度;
(五)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和国内加工利用企业。
六、收货人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应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一)《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书》(见总局网站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专栏);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登记证》等进出口资质许可文件(复印件);
(五)收货人的组织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
(六)进口废物原料质量控制、员工培训情况、不合格货物处置等质量管理制度文件或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彩色复印件);
(七)近两年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种类、数量及环保质量)的相关说明;
(八)相应的境外供货企业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
(九)所代理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的进口委托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 #p#副标题#e#
七、申请登记的收货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
(二)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或材料不真实的;
(三)不积极退运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或对已退运不合格进口废物原料变换口岸再次进口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八、国家质检总局收到收货人书面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登记申请的决定。
九、国家质检总局在受理申请后,3个月内组织人员对提出申请的收货人进行审核。审核分为文件和现场两部分,按照《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受理审核程序》(见总局网站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专栏)实施。
十、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并颁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见总局网站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专栏);审核不合格的,签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不予登记通知书》(见总局网站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专栏)。
十一、自《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不予登记通知书》签发之日起6个月后,收货人方可重新提出登记申请。
十二、收货人的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在3个月内凭地址变更后的六(二)、六(一)所列材料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变更。
收货人变更所代理国内加工利用企业的,必须在登记证书签发3个月后方可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变更申请,申请时应提交六(一)、六(六)和六(七)所列材料。
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变更申请1个月内,做出是否予以变更的决定。
收货人的公司名称、法人代表发生变化的,应重新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
十三、登记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要求续延的,收货人应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续延申请。
十四、各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已登记的收货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监督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核查登记收货人有无违反我国进口废物原料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二)抽查验证登记收货人是否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相应的加工利用企业;
(三)掌握登记收货人不合格货物退运情况;
(四)国家质检总局交办的其它监督管理工作。
十五、已登记的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其进口废物原料设置3个月的加严检验期,以集装箱装运的实施100%掏箱检验:
(一)进口的废物原料存在严重货证不符、申报不实的; #p#副标题#e#
(二)收货人的登记内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变更的;
(三)一年内首次发生进口废物原料环保项目检验不合格,经查确属收货人责任的;
十六、已登记的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对其进口废物原料设置6个月的加严检验期,以集装箱装运的实施100%掏箱检验:
(一)在3个月加严期内或期满之后1年内再发生十五条所列情况的;
(二)因检验检疫不合格需退运,不承担垫付处置环保不合格货物所需费用、不退运或弃货的;
(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七、已登记的收货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国家质检总局取消其登记资格。
(一)在6个月加严期内或期满之后1年内再发生十五条、十六条所列情况的;
(二)变造、伪造装运前检验证书的;
(三)经查实,收货人未将进口废物原料交付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2次及以上的;
(四)经查实,对已退运的不合格废物变换口岸再次进口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十八、被取消登记资格的收货人,由国家质检总局予以公布。被取消登记资格的收货人,自取消登记之日起两年后方可再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
十九、申请材料寄至以下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国家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010-82260372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附: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书
申请形式 □初次申请 □续延换证 □登记变更 □重新申请 申请编号 企业名称 企业省份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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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须知:
一、登记申请应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
二、申请书填写要求:
(一)本申请书需打印填写。申请表格中限于该栏目篇幅大小而需要另页列明的应注明“详见附页”。
(二)各栏目填写要求:
1. “初次申请”:首次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的填写此项。
2. “续延换证”:所申请的登记证书到期,需换证的填写此项。
3. “登记变更”:因企业地址、代理加工利用企业等有关信息发生变化,需对原登记证书中相关项目进行更改的填写此项。
4. “重新申请”:登记申请未被批准,再次提交登记申请,或获证企业因故被取消登记资格,并满足时限等有关重新申请规定要求,提出重新申请的填写此项。 申请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1~4申请形式对应的“□”中以打“√”的形式选择一种。
5. “申请编号”:申请人无需填写,由评审机构填写。
6. “企业名称”:填写申请企业的中文名称。
7. “企业省份”:填写申请企业所在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名称。
8. “联系人”:填写申请企业的联系人名字;不能通过代理人申请。
9. 联系电话“:填写固定电话(含地区区号)或移动电话号码。
10. “企业名称(中文)”:同第6条。
11. “企业名称(英文)”:填写申请企业签订对外贸易合同和在提单中使用的英文名称。
12. “企业地址”:填写申请企业的工商登记文件的注册地址以及实际办公地址。
13. “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准确填写企业的组织机构代码。
14. “法人代表”:填写申请企业法人的名字。
15. “联系电话”、“传真”:填写申请企业电话和传真号码,并写明地区区号。
16. “邮编”:填写申请企业所在地的邮编。
17. “从事进出口贸易日期”:填写申请企业首次从事进出口贸易的具体年份和月份,使用“年-月”格式填写。
18. “首次进口废物原料日期”:填写申请企业首次从事进口废物原料的具体年份和月份,使用“年-月”格式填写。
19. “前次登记证书编号”:如申请企业曾申请并获得登记许可,应填写证书号,如从未申请或获得许可,无需填写。 #p#副标题#e#
20. “登记变更内容”:已获得登记资格的企业申请变更,只能变更地址、代理的加工利用企业。变更加工利用企业的,需另附页(需法人代表签名、盖公章确认)。
21. “废物原料主要进口口岸”:填写到货口岸的名称。
22. “废物原料主要供货企业”:填写主要的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的名称、注册证书号码。
23. “进口废物原料的国内加工利用企业”:必须填写收货人代理的全部加工利用企业(登记批准后,收货人只能代理进口这些加工利用企业的货物)。如填写位置不够,可另附页(需法人代表签名、盖公章确认)。
24. “主要部门情况”:分别填写申请企业各部门的情况,填写各部门的名称、在职员工人数、部门负责人的名字、部门的联系电话或者部门负责人的联系电话。
25. “加工设备和检测设备”:收货人是加工利用企业的必须填写,其他收货人不用填写。主要填写生产加工和检测设备的相应情况,不包括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
26. “质量管理认证情况”:企业获得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等情况。上述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应随附。
27. “近两年进口废物原料情况”:填写近两年进口废物原料的有关情况,如未满两年按照实际进口年份逐年填写,从未进口的注明“未进口”。例如:2006年9月份提交本申请表的,填写2006年1~8月份,2005年全年的有关情况。
28. “随附资料”:除按照规定必须随附的8项材料外,其它需要予以具体说明的材料目录,如体系认证证书等有关证书的复印件、申请表中有关栏目需特别说明的补充材料等,应一一列明。
29. “法定代表人签名”:须申请企业法人的原始签名和企业章,复印件无效。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
登记证书经审核,你企业符合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条件,准予登记。
登记证书编号: 企业名称: 国内加工利用企业: 证书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
不予登记通知书 :
经审核,你企业不符合《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实施办法》第 条的规定,不予登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年 月 日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受理审核程序 #p#副标题#e#
一、收货人应按照《关于对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实施登记的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登记。
二、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登记申请书面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申请的决定:
(一)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签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1)。
(二)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签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附件1),并通知收货人在5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消申请,签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不予登记通知书》。
(三)收货人补正材料后,经审查资料齐全的,签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资料仍不齐全的,视为撤消申请,签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不予登记通知书》。
三、国家质检总局在受理登记后,在3个月内组织人员对收货人进行审核。审核分为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两部分进行,以验证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查证其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评估其保证进口货物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能力。
四、评审的组织与实施。
(一)组成评审组:
评审组成员为从事进口废物原料检验监督管理的专家,其资格由国家质检总局认定。
1. 材料评审组 由2~5人组成,负责对收货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文件评审。
2. 现场评审组 由2~5人组成,负责对通过文件评审的收货人的现场评审。
(二)文件评审:
1. 评审组对收货人申请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并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评审记录》(附件2)的要求,在“文件评审”栏中逐项评审,作出判定。
2. 文件经评审,符合要求的,文件评审通过;不符合要求的,签发《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补正材料通知书》,通知收货人在30日内补正。
3. 收货人对文件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在限期内补正的,评审组评审后,作出最终评审结论。收货人对文件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在限期内未能补正的,视为评审不通过。
(三)现场评审:
1. 对文件评审通过的收货人,现场评审组根据收货人特点,随机抽取一定数量收货人,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制定现场评审计划,并将现场评审计划书面通知被考核的收货人。
2. 现场评审的实施
(1)由评审组长召开会议向被审核方的管理者介绍考核的范围、目的、依据及审核的计划、方法和程序,以及评审组所需的资源和设施,评审组和被审核方之间的联系方法,保密承诺等事项。 #p#副标题#e#
(2)评审组根据考核计划,按抽样的方法到约定的部门进行现场查证,收集客观的评审证据。评审组在查证过程中,要按照《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评审记录》的要求,逐项核查“现场评审记录”栏中的要求事项并做好记录,作出判定。对现场查证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项的,要形成不符合项报告。
(3)评审组根据评审进程的需要,召开内部会议研究讨论:
①评审的进度;②评价被审核方的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的情况;③讨论评审员提交的不符合项报告,对评审发现(及其证据)形成一致意见;④评审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⑤形成评审意见。
现场评审过程中,评审组长应加强与被审核方管理者的沟通和交流,出具的不符合项报告要由被审核方代表签字确认。此外,双方要商定不符合项的纠正和跟踪验证的时间、方式等。
(4)评审组长主持召开总结会,向被审核方管理者及相关人员介绍审核发现,宣布评审意见和跟踪验证的时间、方式。
3. 评审组长应当在现场评审结束后,及时组织编写评审报告并提交国家质检总局。 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申请登记流程见附件3.
附件1: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申请
□受理 通知书 □补正材料 登记申请编号 申请登记企业名称 受理意见: 根据收货人的申请,经按《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实施办法》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同意接受登记申请。 □材料不齐全,缺少以下文件资料: □材料齐全,但以下文件资料不符合规定: 请于20 年 月 日前补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年 月 日
附件2: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
登记评审记录
申请形式 □初次申请 □续延换证 □登记变更 □重新申请 登记申请编号 申请登记企业名称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制 填写须知
一、要求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填写,文字工整、清楚。
二、本评审记录存国家质检总局进口废物原料登记管理部门。
三、评审组对企业的评审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文件评审;
2.现场评审;
3.向国家质检总局作出评审报告。
四、文件评审应对照登记申请要求和收货人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判定”栏内根据情况选择打“√”,在“客观描述”栏中记录审核情况。
五、现场评审时,评审组应在《现场评审记录》中“判定”栏内根据情况选择打“√”“客观描述”栏中记录观察到的具体情况或理由。审核过程中,遇到评审项目以外的情况需描述或“客观描述”栏目不足以填写的,可将相关内容记录在记录表的“其他记录”栏。 #p#副标题#e#
六、本记录中各评审记录表可根据评审组分工,由评审员分别审核、填写完成。
七、由于被评审企业或评审依据的特殊要求,本记录不足以满足记录要求时,应另附上附加评审记录表。
八、本记录作为登记评审过程的原始凭证,评审人员不得随意漏项、漏填。 文件评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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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名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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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评审见面会 主 要 内 容 记录人: 年 月 日 现场评审记录
评审总结
附件3: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申请登记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