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运出口运输协议


    空运出口运输协议


    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经过平等、友好协商,甲、乙双方就 空运货物出口运输事宜,于??年?月?日签订如下协议:
    (一) 委托事项
    甲方接受乙方委托,承接乙方委托的空运出口运输业务。乙方指定甲方作为其代理人,代为安排提货、办理出口报关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
    (二) 乙方应在每票货物出运之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传)向甲方提交《出口运输委托书》(简称“委托书”或“托单”)。
    “委托书”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托运人(SHIPPER)名称、姓名、地址、联系付款;
    收货人(CONSIGNEE)名称、姓名、地址、联系付款;
    通知方名称、姓名、地址、联系付款;
    航班号、日期、始发港、目的港;
    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声明价值;
    运费及其它费用的标准和支付方式;
    托运人的签名、盖章、日期。
    乙方提交的委托书没有签名盖章或乏上述部分或全部内容的,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补正,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接受委托。
    (三)乙方委托甲方代为办理货物出口报关和出口商品检验检疫等事务的,应及时向甲方提供办理上述事务所需的文件和单证。乙方应对其提供的文件和单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乙方在向甲方发出委托后要求撤消或变更委托事项、委托内容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甲方的认可,乙方应补偿甲方由此付出的额外费用。
    (五)接收货物
    如果甲方在收货时发现乙方的货物表面状况(包括外包装)不良,甲方有权拒绝接收货物。如果乙方不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对货物及其包装进行改良,甲方有权停止为乙方出运货物。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在乙方指定时间内将货物按排出港,乙方有授向甲方提出损失索赔。
    (六)对货物的要求
    乙方不应在其托运的货物中夹带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有关对禁止运输、限制运输物品和危险物品的规定以国际公约、相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行业协会等的明文规定为准。如乙方谎报货物品名,夹带上述物品,乙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甲方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八)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与货物运输有关的所有运杂费用。
    乙方应在货物起飞后30天内将相应款项支付给甲方。
    (九)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事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相关国际公约的规定。
    (十)协议的修改和补充
    对本协议的修改和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得到双方的书面确认。修改和补充从双方书面确认之日起生效。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至??年?月?日止。

    (十二)本协议以传真形式签订确认,同具法律效力。
    (十三)签约地:



    甲方:
    日期:?? 年???月??? 日
    乙方:
    日期:??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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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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