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旅游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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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即托运人):                  地址:

    :          职务:       联系电话:

    乙方(即承运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旅游接待用车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是经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具备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的企业(向乙方提供凭证复印件)。

    2、甲方应查验和核对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规定的乙方车辆及驾驶员的有关手续,发现不符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未按合同要求进行调整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旅游团队运行计划(含旅游团队名称、人数、国籍、旅游路线、对车辆的要求、用车时间安排、接送地点及导游人员等情况),并与乙方签订趟次合同,按约定用车时间、地点组织符合乘坐人数的游客乘坐车辆,负责清点人数。

    4、甲方安排的团队运行计划应符合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不得提出违反有关规定的行车要求。甲方组织的旅游团队人数不得超过约定的客车核定的载客人数。

    5、用车期间,甲方委派的导游人员应负责安排好驾驶员的食宿(提供住宿指当天用车结束后车辆不能返回起始地的情况),使驾驶员能有必要休息,配合驾驶员执行安全运输的有关规定,以确保运输安全;并对游客进行安全乘车教育,维护车上秩序;避免、制止游客携带危险品或不安全的乘车行为;发生事故时,应首先保证游客人身及财产安全,协助驾驶员或有关部门救助游客及保护其财产。

    6、车辆运行途中发生故障不能及时修复,乙方又无法安排接驳车辆时,甲方可另行联系其他单位的合符规定条件的车辆,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7、甲方负责为游客购买法定强制性的。承担因甲方过错而导致的游客人身伤亡或财产遗失、损毁的责任。

    8、因甲方人员或旅客过错,造成车辆设备、设施损坏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是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批准取得相应旅游运输资格的(向甲方提供凭证复印件)。

    2、乙方应与甲方签订趟次合同,按趟次合同的约定提供车辆,所提供的车辆技术等级应达到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应等级要求,并具备完备的营运手续。提供的车辆必须车况良好,安装有GPS监控系统,保证符合合同约定的营运要求,车辆和驾驶员应具备下列有效证件,即:行驶证、驾驶证、营运证、汽车二保凭证、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企业准驾证、营运客车行车路单、车辆检验报班合格证。跨省、市及到龙胜、资源的车辆应达到一级车况。春运期间,提供的车辆必须具有春运车辆技术检测合格标志。

    3、乙方所派驾驶员应符合交通部门规定的旅游客运驾驶员条件,驾驶员应按照甲乙双方约定的车辆、用车时间、行车路线及起止地点提供运输服务。

    4、乙方所派驾驶员应及时告知游客乘车安全的要求;避免、制止游客携带危险品或不安全的乘车行为,在无法制止的情况下,有权停止车辆行驶直至有关不安全隐患消除;发生事故时,应首先保证游客人身及财产安全,协助有关部门、人员救助游客及保护其财产。

    5、乙方应保持车内设施的完好并能正常使用,提供符合交通部颁发的《出租汽车旅游汽车客运管理规定》规定的运输服务。驾驶员应做到车容洁净、衣着整齐、举止文明、讲究职业道德,为游客提供最佳服务;运输期间,应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或遇险及其他意外事件的游客。如因驾驶员服务质量的问题造成游客投诉,由乙方及驾驶员承担责任。

    6、驾驶员应遵守安全行车各项规定,不酒后驾车、不疲劳驾车、不分心驾车、不超速和超载行车,严格遵守长途汽车驾驶员休息制度,确保运输安全。单程在400公里以上(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营运汽车必须备齐2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

    7、甲方旅游团队人数超过车辆核定的载客人数,或甲方委派的导游员私自增加游客人数,以及甲方团队运行计划违反了道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乙方及其驾驶员有权拒绝承运。

    8、乙方应按规定购买车辆、乘客险。承担因乙方(含驾驶员)过错而导致的游客人身伤亡或财物遗失、损毁的责任。游客在景点下车游玩时,驾驶员负责车上财物的安全。

    9、在接团过程中如因驾驶员身体原因、车辆发生故障或其他意外无法正常行驶时,驾驶员应立即告知导游人员并通知乙方,乙方应及时派出替换车辆或驾驶员(所换车辆和驾驶员必须具备合同约定的同等条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费用结算

    1、趟次合同签订当日,甲方应按趟次合同约定运输费用的    %向乙方交纳订金或预付款,结算时计入用车费用扣抵。

    2、运输费用应符合价格管理部门有关运价规定,自用车结束之日起     日内,双方凭趟次合同及本合同结清费用。

    3、因甲方原因逾期结算或支付的,按银行同期    计付利息。

        第四条  与终止

    1、甲乙双方因故需改变合同约定或终止合同的,应提前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按变更内容履行或终止合同。

    2、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终止或变更合同约定。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擅自改变或终止合同一方承担。

    3、一方违约的,守约方有权选择立即终止合同或要求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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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一)甲方

    1、由于旅游团队原因延误行程计划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并向乙方支付约定运输费用

    %的。

    2、甲方及其委派导游员改变运行计划应征得乙方同意,并承担增加运输里程或时间所产生的费用。擅自改变运行计划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相应损失,并向乙方支付约定运输费用   %的违约金。

    (二) 乙方

    1、乙方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退还降低服务标准多收的费用,并向甲方支付约定运输费用    %的违约金。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加收费用。

    2、由于乙方或驾驶员的原因产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乙方向甲方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并向甲方支付约定运输费用    %的违约金。:

    (1)延误接团时间造成旅游团队滞留而延误行程计划的。

    (2)车辆在运行途中发生故障,造成旅游团队滞留而延误行程计划的。

    (3)乙方所提供服务不符合国家及行业规定或合同约定,损害旅客合法权益造成旅客投诉的。

    第六条  其他约定

    1、车辆运行途中发生不可抗力原因或因危及行车安全原因而须临时改道行驶,增加里程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行程被中止的,甲方按实际用车情况支付费用。

    2、乙方负责行车安全,如发生,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相关工作。

    3、赔偿金或违约金应在明确责任之日起   日内偿付。责任未明确前,所应支付的事故处理、伤员救治等费用,由双方各垫付50%。

    第七条  另行约定事项(双方除上述约定外的约定)

    1、

    2、

    3、

    4、

    第八条  本合同与每次签订的趟次合同共同组成完整的合同,履行中双方均应遵守所有约定。本合同已约定的内容在趟次合同中不再重复。趟次合同双方可委托所属导游、陪同、司机、计调人员签订;如因特殊情况未能事前签订,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补签确认。

    第九条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合同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解决,或提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可选择向仲裁机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签订本合同之日起至          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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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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