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某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

  负责人张志良,该公司经理。

  被告鹤辉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

  杜美仪,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与河南鹤辉高速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一案中,原告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胜庆

  审 判 员 牛再田

  审 判 员 罗惠莉

  二○一0年四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高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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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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